推動委員會

彰化縣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修正要點
101.07.25推動委員會通過修正


一、 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、協調與執行作業,特設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市)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(以下稱本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會任務如下:
 (一) 規劃、審議本縣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。
 (二) 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。
 (三) 協調、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。
 (四) 檢討、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。
 (五) 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。
三、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人,其中召集人一人,由縣長兼任;副召集人一人,由副縣長兼任;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:
 (一) 本府各局處長。
 (二) 專家學者及相關社團代表五至十一人。
四、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派(聘)兼之。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派(聘)兼之,補派(聘)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。
五、 本會為業務需要,得延聘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。
六、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企劃處處長兼任之,承召集人指示督導辦理本會業務,並置幹事若干人。
七、 本會下設友善環境建設組、社會心理健康組等二組;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計畫處處長擔任組長及衛生局局長擔任組長,依權責、業務需要,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,議定各項推動事宜。
八、本會工作組得視需要,隨時由各組組長召開工作會議。
九、 本會決議事項,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,並副知相關機關。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,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。
十、 本會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會議由召集人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,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出席副召集人代理;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,由執行秘書代理。
十一、 本會得視需要,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、學者、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。
十二、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,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。